離婚協議與遺囑誰最先生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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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標題看上去確實有點「扯」,那是因為你們還沒有看過關於靈感來源的文章原標題:《離婚冷靜期內立遺囑,是一種製度設計的自主補丁》。怎麽樣,是不是還要「扯」?
自離婚冷靜期實施以來,罵聲一片,當「立遺囑」成為離婚冷靜期階段的一種「流行」之後,竟然有人逼話自說地認為這是一種「補丁」,乍一看是覺得有那麽一點離譜,但是這種離譜因為離婚冷靜期作為更加離譜,反而顯得有那麽一絲絲的合理性。
如何評價離婚冷靜期對與不對,多少有些自話自說,這樣的問題在知乎上面一搜索,上面一堆人爭著回答這種就算有了「不好定義」也根本改變不了任何事情的問題。當然我也深入研究了一下,單純地說離婚冷靜期好與壞確實很難說服人——這個時候就要動用中國邏輯里面最常用的:「如果A和B是相對的,如果證明了B是錯誤的,那麽A就一定是對的」逼邏輯。
中國的法律要跟誰比,才能讓大家明白好與壞呢?當然就是「美利堅共和國」了。關於離婚冷靜期好不好,最多的討論是——你看美國還有更落後的法律呢!美國在1969年以前,離婚采用「過錯製」,即夫妻雙方任一方想要離婚,就必須要舉證另一方的過錯行為。而那個時候美國還沒有協議離婚的模式,所以離婚必須要通過司法認定,證明其中一方存在「允許離婚」的過錯行為。當然,這項法律早已經廢止了,不過用來比較離婚冷靜期非常有說服力——我們至少還能離婚呢,看看美國,連婚都不準離!
在2000年前後,美國各州開始出現離婚冷靜期的規定,原因是1969年以後美國取消了「過錯離婚」的規則,即夫妻雙方可以在其中一方沒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,協議離婚。這樣一來,美國的離婚率大幅度飆升——這是可想而知的,為了控製過高的離婚率,才開始實行離婚冷靜期之規定。
時至今日,美國依然有離婚冷靜期之規定,不過每個州都有自己「有趣」的特色。
在離婚冷靜期規定最短的俄克拉何馬州,只要當事人是在該州登記結婚、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、雙方在過去6個月都生活在該州同一城市、兩人特別是女方不在軍隊服役、女方沒有身孕、不是LGBTQ婚姻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,特別是沒有共同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,才有可能在最短的10天完成離婚手續。實際上,因為各種表格需要填報,往往也要拖到一個月左右。如果存在上面提到的那些情況,離婚拖到90天甚至更長也有可能。
而在所謂的離婚冷靜期高達半年的加利福尼亞州,這一期限也只是法庭作出最終判決的最短期限。如果婚姻存續時間不到十年,雙方的收入來源相對簡單,例如都是打工族,不是個體戶或沒有自營企業或出租房產,也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,加上對財產分割沒有異議,才有可能在半年後拿到離婚判決書。實際上,因為近年來加州政府財政赤字持續攀升,政府基層不斷裁員,法院文員嚴重人手不足,案件大量積累,如果再加上有的律師特別註重細節,則離婚雙方得有心理準備:在前方等候的,是比六個月長得多的「冷靜期」。
——《美國的「離婚冷靜期」》Jianan
乍一看,美國的離婚冷靜期確實要比中國的「過分」多了,畢竟這則內容的字眼也非常有趣,「拖」「甚至」「長得多」,這些字眼本身就帶有非常濃烈的負面情緒,至少用來對比中國的離婚冷靜期,這些字眼就有非常明確的「非感」,即是非黑白之中的「非」,用以證明中國離婚冷靜期的先進性。當然這篇文章並沒有寫明的是,例如美國華盛頓州規定了90天的法定「離婚冷靜期」製度(waiting period),在提交離婚申請過了90天之後,如果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,可以不進行審理就離婚,否則的話,需要法官作出判決離婚。一般離婚需要90天乃至一年的時間。也就是說,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,最終還是能突破所謂的離婚冷靜期規定的。
反觀中國的離婚冷靜期,是夫妻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後,還必須有30天的冷靜期,而任何一方只要提出異議,就可以撤回該申請。當然了,法條是想得很好的,存在家暴的夫妻關系,仍然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,但是家暴得有確切的證據,並且這是一個自告案件也就是說證據是需要自己收集的。
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:丈夫跪地承諾自己不會再打妻子了,妻子想好聚好散,兩人協議離婚,在30天的冷靜期里,男人突然變卦,撤回了離婚申請,變本加厲地打妻子,想用這種方式逼回自己的婚姻——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先立一個遺囑?畢竟這個時候婚姻關系還在存續期間,自己死後指不定遺產是分給誰呢。所以,還不如在離婚冷靜期先把遺囑寫了,但從這一點來說,中國的離婚冷靜期就「贏麻了」,讓夫妻生活變得多元化起來,可能性變多了,體現出了製度的優越性,遺囑對婚姻的介入,是一種對婚姻關系的完善。(抱歉我編不下去了)
在這里,鄙人對離婚冷靜期還有幾條拙見:
離婚率要降低的根本辦法是不結婚。(當然這條好像執行者不太認可)
結婚自由,但是離婚相對不自由多少讓人有些恐懼,倒不如換一下,結婚相對不自由,但是離婚是自由的,結婚是強製性的,但是離婚可以隨便離,離了就馬上安排下一段婚姻,這樣是不是人們就不敢經常離婚了?
與生育政策掛鉤:生三胎及以上的,在孩子撫養權分配協議的前提下可以快速離婚;生兩胎的,在有孩子撫養權分配協議的前提下,可以只有15日的離婚冷靜期,若沒有孩子撫養權分配協議,離婚冷靜期仍為30天,但一旦有人撤回,則半年內不允許再申請離婚。若半年內當事人一方再懷孕的(無論父方是誰),則視為感情復合,一年內不允許再提出離婚申請(當然,這一條得把搭配的婚內強奸行為的犯罪認定給取消了);生一胎的,同生二胎的處理方式,但離婚冷靜期增加為半年;結婚未生育的,不允許離婚。這樣一來既解決了生育問題,也解決了離婚問題。
如果這樣不能控製住離婚率,那還有一個方法,就是凡離過婚的人,都在臉上刺字:離過婚的,次數則在後面寫「正」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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